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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6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王忠禹主任签发了第1号令,颁布了《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第1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经审定,国家经贸委已赋予了23家机构机电设备招标资格,并发给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证书》,这标志着我国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工作已走上规范化轨道。目前,资格认定工作仍在继续进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应委托国家指定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第十二条规定,招标机构应是具备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
<正> 土地法是重要的经济法律之一。国外发达国家均十分重视土地制度及其立法,大都有成文的土地法律法规。所谓土地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因确认土地所有权、开发利用土地、取得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规划管理土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人们赖以生产、生活、繁衍生息、发展开拓的根基,是最宝贵的物质财富,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之一。它是指作为地球表面的陆地的土地资源,即在气候、水文条件作用下,由地貌、土壤、植被等因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土地制度历来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自新中国成立
<正>承包商必须遵循世行/亚行工程招标采购指南Ⅲ、亚行有关工程招标的规定亚行对亚太地区各国的工程建设,发挥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与世行一样,亚行对于其贷款项目的工程招标,也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性文件,要求借款国遵照执行。亚行发布的《土木工程采购招标文件范本》,内容基本上与世行的《工程采购招标文件范本》相同。其合同通用条款全文引用FIDIC合同条款蓝本的"通用条款"部分,其合同特殊条款的编制方法也与世行项目相类似。亚行对工程项目使用贷款的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其检
<正> 深圳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经贸委赋予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专业招标机构,隶属深圳市贸易发展局领导,并接受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独立行使招标职能。"中心"主要职责为:接受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委托,实施国内外招投标业务(特定产品除外)服务。中心的业务范围:1、负责组织、受理深圳市进口单机以及对基础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的机电设备进口实施国内、国际招标;2、对大型机、电、仪和具有一定批量的零部(配)件、元器件等实施国内和国际招标;3、经有关部门允许,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项目中的机电设备实施国内和国际招标;4、接受委托,负责受理组织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等引进项目的招标,组织国内先进技术及产品参与国际投标;5、承办技术设备配套招标咨询业务;6、承办国内外机电设备厂商产品咨询、技术交流及技术合作中介等业务活动;深圳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将奉行"服务、效率、公正、权威"的宗旨,以自己的诚实、信誉和实力为国内外厂商、金融机构、政
<正> 贷款是银行的主要业务,它包括分配和使用资金两个环节,且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之间存在着时间间隔,于是就有可能在各个环节上因事先难以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影响而不能正常周转与循环。这样,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方面由于贷款分配环节的原因,贷款按期收回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在贷款的使用环节上,也往往因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使银行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或不能如数足值收
<正> 所谓政府合同,就是指政府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所签订的关于该项采购活动如何进行的文件,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对双方在该项采购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美国的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合同的达成和履行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从政府合同出发研究美国政府采购的特点,可以说是一个可取的角度。一、政府合同的内容一项政府合同包括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可称为自身条款(Schedule),它所列出的是针对不同的采购行为,对所需完成的工作或所需提供的物资的情况介绍,同时还有价格、交货方式等项内容。第二部分的内容是法律、行政命令或机构的政策所要求的预先制定的条款,可称为外部条款(Boilerplate)。这部分内容同样根据采购合同的不同而定。政府合同的另一个部分是参考文件(Referenced Documents),它包含在上述两部
<正> 三、模糊模型评标法的应用实例(一)用隶属频率确定评判矩阵本文以TC96302招标项目为例用模糊模型法进行试算。TC96302是有限招标,经过预评,有两名投标人进入最后的评标阶段,评委由7人组成(如表3-2)。下面以此为例说明该方法的应用步骤。(1)数据的收集与确定①研究决定评标因素及因素加权系数(见表3-1),评委表决加权系数(见表3-2)。②请各评委阅读标书后认真填写表3-3评标
<正> 《中国招标》周刊社编辑部关木律师:目前,我公司要与山东一家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合同草案中有一句是这样的:"……甲方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乙方除承担全部亏损责任外,还须保证在亏损时甲方出资的收回及固定利润的收取……"。请问:这种联营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江苏徐涛1997年2月26日徐涛读者: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一些企业依仗自己的优势,让联营对方与之签订这种保证其利益万无一失的"保底条款"。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这种"保底条款"是无效的。所谓"保底条款",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而当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投资并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这种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其内容显失公平,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债权人的
<正> 《中国招标》周刊社编辑部关木律师:我几年来一直担任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近,我收到了该公司送来的财会报告,但发现在公司损益表中隐瞒了有关盈利的真实数据。请问: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宁夏邵杰1997年2月28日邵杰读者:您好!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并及时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一定期间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文件,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甚至职工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向股东、债仅人、政府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逃避社会监督部门与公司股东、债权人依法监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切实保护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