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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通过立法,对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管制,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手段,对特定采购项目实行强制招标制度,是常见的一种法律管制手段。强制招标制度是《招标投标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要求特定的项目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或者授予相应资格。《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截止到今年9月15日,财政部今年发布了从977号到1106号共130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明确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公告就达16条。2019年,财政部共发布265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47则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今年一季度"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70条,其中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有42条。面对大量存在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实践中存在哪些认定难题,该如何认定,又该如何进行防控呢?本期,《中国招标》推出专题——如何卡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脖子。
<正>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在质疑、投诉、监督检查中,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案例屡见不鲜。《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人进行处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正>2020年6月1日,一则中国移动的信息公告再次把格力电器推上了热搜。中国移动在《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中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2020年至2021年高压离心式冷水机组集中采购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决定对其处罚,取消此次格力电器的中标资格,后续三年内格力电器参加同类产品集中采购的综合评审得分扣减5分(百分制)。
<正>在采购活动中,一些供应商铤而走险伪造相关的文件材料,使自己满足项目特定要求,从而获得资格或是得分上的优势,这就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相比于其他违法方式,提供虚假材料易于操作、较为隐蔽且往往难以被核实,因此"鼓励"着供应商,使其更愿意采取此类"低风险的违法行为"来谋取中标,极大影响了采购工作的公平开展。当然,
<正>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立法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供应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相关罚则进行了明确。
<正>《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招标投标法》也有同样的规定。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个别供应商并不因为法律明确禁止而止步,在利益诱惑面前,在竞争压力面前,抱着侥幸心理,背离起码的市场诚信原则,甚至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不惜铤而走险,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山东等五省出台《社会信用条例》、各省发布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招标采购中各类主体的失信行为得到有效扼制,但是一些隐蔽的失信行为仍较为常见,如: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实务中守信奖励与失信惩戒还存在操作性的难度,如涉及跨区域投标人时,两地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不同,信用激励的效果不明显;目前信用评价体系偏重于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措施较少。本期,面对行业关心的话题,《中国招标》推出《如何构建招标采购信用体系》专题,引发探讨。
<正>信用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根基,对维护现代经济体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目前,在招标采购中仍然存在着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监管部门等各类主体的失信行为,亟待深入研究和有效解决。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则能准确记录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揭示不同主体的信用等次,防范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从而构建一个良好发展的市场环境。
<正>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制度文件,进而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在政府采购中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正>目前我国招标采购信用体系日趋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隐蔽的失信行为。近两年,湖北省、上海市、河北省、河南省和山东省相继出台社会信用条例。通过对五省市出台的社会信用条例进行比较,在其共通之处总结我国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成果和不足,在其差异之处探究各自立法特色,可以得出,应明确信用等级的划分、信用评价的依据,规范发展电子招标监管方式。
<正>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后,诚信体系建设成为近年来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于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成为《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重要制度建设目标。
<正>常言道:"国无信不强,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市场的基石,3000多年前,商鞅立木、建信于民,现代社会,不乏卖房为农民工发薪、"打工"替亡夫还款、"捡垃圾"为亡兄还债等感人故事,这些无不充分说明,"诚信"无论对国家、集体还是个人是多么地重要。然而,在招投标实践中,一些企业或者个人把"诚信"当作了一种口号,恣意妄为,无所顾及,
<正>当国家开始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时,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中实")提前布局,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参与PPP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刚刚开始时,内蒙古中实就率先介入,对攻占这块市场排兵布阵;当国家为拉动投资,减轻地方政府采购资金压力,推行政府专项债时,内蒙古中实又瞄准了这块蛋糕,
<正>2020年9月4日下午15:00,在中关村资本大厦中招国际六层第九会议室,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与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国际")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拉开帷幕。特变电工总裁助理刘文山、工程管理部国际工程处经理韩冲、项目总监孟向明、王洋、许金豹,中招国际总裁毛丰燕、副总裁兼工程咨询研究院院长王钊、工程咨询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赞、副院长何可等共同见证参加了签约仪式。
<正>近日,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安徽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安徽省总工会决定,授予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省招标集团")王晓红(女)、周康健两位同志"安徽省劳动竞赛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此次获奖系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造价专业人员首次荣获"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殊荣,实现了全省造价行业领域的"零突破"!
<正>2020年9月8日上午,江西省轻工业设计院、江西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国防工业设计院、江西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院4家江西省省属设计院产权划转江西省咨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咨集团")交接仪式在南昌举行。这4家省属设计院整体划转江咨集团,是江西省委省政府从全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高度充分研究做出的重大决策,
<正>9月3日,上饶市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信咨询)举办了十周年庆典活动,300多位嘉宾参会,回顾友信咨询不断进取、勇往直前的十年。友信咨询总经理周锋亮有感而发,说友信咨询正如一位风华少年,伫立信江河畔,生机勃发,感恩奋进,意气风发,笃定前行。这十年,友信咨询从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咨询业务从单一的招标采购拓展到工程咨询项目立项、
<正>"评标报告出来了,评委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排名第一的就是中标人咯?""不一定哦,有些情况下招标人是可以自行确定的。""还有这好事儿啊,这还真是体现了简政放权呐!""慢着慢着,这只是看上去很美而已……"招标采购领域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的确确是深入人心。
<正>法律法规层级通常分为:法律(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法规(行政或地方)、规章(部门或政府)、行政规范文件。在招标采购领域,第一个法律层级,其实仅《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两者都是规范采购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是其他相关法规和规章的上位法。而这两部大法之间的冲突在本系列之前的文章中已有提及,其根基其实早已深埋在立法之初,到现在依然纠葛不断。
<正>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可以相互讨论吗?互相讨论是否能保证评标的公正性?是否能保证各自独立评审的要求呢?这个问题,相信也是很多人心中存有的疑问。那么,就让我们来看一看究竟吧。首先,来看一下法规的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正>案情介绍某大学校园扩建及新校区工程为省重点建设项目,其中动物中心空气源四管制多功能冷热水机组采购项目共有5家单位参与投标,中标候选人为某电器公司。评标结束,招标人某大学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提起投诉。其投诉事项及主张是,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投标品牌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单个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动物实验室四管制多功能冷热水机组供货的业绩;
<正>案情介绍某公司服装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后,招标人自行对3名中标候选人所提交的样品进行了检测,检测后发现3家中标候选人所提交的样品成分均有一项不满足招标要求。遇到这样的情况,招标人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案例所涉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正>案情介绍某公开招标项目,分为10标段,招标文件未限制投标标段数量,投标人可兼投兼中。投标人A购买了1、3两个标段的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A递交了两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分别密封在标段1、3标袋中。在开标大会唱标时,唱标人发现投标人A标段1标袋中封装了其他无关资料,未找到标段1的投标文件。而在唱标至标段3时,在投标人A该标段标袋中同时发现有标段1和标段3的投标文件。
<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重新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等法条规定了不同采购方式下,
<正>实际工作中,很多人对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以及如何选择正确的采购方式一头雾水或充满争议,甚至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这一话题也不甚明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政府采购工程不仅涉及到政府采购法体系还涉及到招投标法体系,相关的法规政策文件较多,如果没有同时对政府采购法体系和招投标法体系做过深入研究,单看某一个或某一类的文件,
<正>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以及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逐年增大,供应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投诉量急剧增长,这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多种采购方式中,采购质量的好坏由许多因素决定,其中采购文件编制是关键。采购文件作为一种邀约,是采购人与供应商博弈的基础,作用体现在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政府方、投资方在PPP项目中利益诉求判然不同,如何平衡好各方利益,是PPP项目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本文以博物馆项目为例,对比分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约定的补贴公式与"补流量"的补贴公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约定的补贴公式着眼于投资方收回建设投资并获取运营回报,"补流量"的补贴模式侧重于控制内部收益率中影响现金流入的数量,两种补贴模式各有千秋。
<正>经过近20年的采购实践,转变政府采购重程序轻结果的思想,把"物有所值"确立为政府采购的重要价值目标,重新确立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核心地位,让代理和评审服务于采购需求的实现,让采购需求成为采购人意思自治和采购政策的集中体现,已经成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共识。那么,怎样才能实现这些改革目标呢?怎样才能把采购主体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到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呢?
<正>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笔者认真拜读了《修订草案》,并未发现有实质性的修订内容。例如,认为《修订草案》最大亮点的"评定分离",也并非是《修订草案》的创新,《招标投标法》本来就是"评定分离"的。
<正>本文所称小额工程包括两类工程,一是指招投标领域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二是指政府采购领域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所谓禁止小额工程招标是指有的地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没有立法支撑的情况下,禁止采购人对小额工程招标采购,而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正>近年来,随着国家巡视巡察力度的加大和预防惩治腐败工作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自愿把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纳入企业招标目录内,推行招标采购。国有企业主动推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施招标采购,是发展中的自律,有着积极意义,但把招标作为规范采购和预防腐败的一种必要手段,强制推行招标采购,也势必将带来一些问题,衍生出弊端。
<正>当前,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正处在蓬勃发展时期,一些地方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交易活动从传统的有形交易场所搬到了互联网上,开启了"不见面交易"新模式。显然,"不见面交易"方式的变革给各方交易主体带来的最大利好是经济效益的显著提升,然而业界对于这一交易方式的变革而产生的经济效益尚未有科学的评价方法。众所周知,
<正>最近有采购代理机构前来咨询进口产品采购的相关问题,在解答过程中发现,县市一级的代理机构因为接触进口产品采购的机会较少,对进口产品的采购总是一头雾水,下面就进口产品的采购,笔者整理了几个要点与大家分享。一、进口品牌与进口产品的区别首先要搞清进口品牌与进口产品的区别,进口品牌不一定是进口产品,进口品牌可能在我国境内生产,
<正>问题:招标文件规定有业主代表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但开标前,业主又不去评标,是否可以全部都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继续走下去?在开标时和供应商说明,看他们是否有异议,签订相关承诺书,估计供应商都会没异议,这样操作可否?张松伟:从提问人的所用术语,很难判断出这个项目是招标投标项目还是政府采购项目。
<正>问题:有一家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提出质疑,说项目预算金额过低、不合理,作为代理机构,如何答复?张松伟:供应商对于项目采购预算无权质疑,代理机构对于此项质疑可以答复:"采购预算不属于供应商质疑的范围。"采购文件包括的内容很多。《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
<正>问题:一个工程修建500多万元,里面包含土建300多万元,钢材100多万元,消防100万元,分开立项采购属于拆单吗?作为招标人,我们可以这么做吗?张松伟: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招标人不可以这么做。这属于对建设工程进行肢解发包,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今天,我们来谈谈何谓肢解发包?招标人的肢解发包行为如何界定?
<正>问题:我们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是200万元,我们单位今年的办公用品第一批采购了180万元,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我们采取了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后来发现不够,还需要采购50多万元,因为,50万也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我们又采用了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这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吗?如何界定化整为零?
<正>问题: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必须是书面的吗?答复质疑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张松伟: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3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必须是书面形式,而且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的时候,经常忽略的有三个地方。一是只把质疑答复书给了质疑供应商,没有将质疑答复通知与质疑有关的其他供应商;二是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其拥有依法投诉的权利;三是质疑答复涉及了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正>问题:我们是财政部门,供应商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我们让他补正,他拒绝补正,我们能否不予受理?张松伟:我的观点是可以不予受理。虽然财政部94号令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照法律"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18条、19条、21条的规定,五类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分别是:
<正>问题:质疑或投诉成立,采购结果就一定无效吗?张松伟:质疑或投诉成立,采购结果不一定无效。不久前,一位学员就他们代理机构正在处理的一个案例向我讨主意:政府采购设备招标,其中一项核心产品是监控产品,招标文件里的评分标准有一项为"投标产品厂商获得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一级的加2分,二级的加1分,
<正>问题:作为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怎样避免引火上身,不被行政复议,不当被告?张松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我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法定部门。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38条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规定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在国内能源结构转向低碳清洁变革,天然气的消费需求逐年旺盛增长的发展大背景,国内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型油气能源公司加大各勘探区块天然气开发开采建设力度,供应商管理作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采购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效的供应商管理能帮助从业者在油气建设物资供应中增强效能、提高效益、提升质量,发挥供应链整合资源优势,保障油气建设"物资生命线"的稳定和高效运行。本文从油气行业物资供应链管理视角入手,从链条供给端切入,就优化供应商管理组织架构、流程制度、运作方法进行分析研究,为精益供应链提供更科学、更有效的管控举措。
对于代理机构而言,电子化招标的本质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招标活动,其核心仍然在于"招标活动",而不在于"电子化",技术只是手段。从这一逻辑出发,只有产生实际利润才符合商业原则,才有存在的意义和发展的价值。这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了一个根本问题——电子化招标是如何为招标代理机构盈利的。
信息化技术堪称人类"第三次工业革命"。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全面到来,人们工作、生活全面实现信息化已是大势所趋。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与传统工程建设项目有一定差异,本文针对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者提供参考和帮助。
近年来,为了提升我国的营商环境,国家各部委对我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做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医院的政府采购该如何顺应改革的趋势,提升医院的政府采购效能,本文将借鉴"放管服"的管理模式,围绕医院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采购流程、采购方式等内容,分析目前医院政府采购现状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以推进医院政府采购的发展。
招投标过程中,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禁止低于成本价投标,但如何认定成本价,特别是服务类项目招标中成本价的认定是一个难点。笔者结合自身工作,通过与招标公司、招标方的共同探讨,提出了关于服务类项目中成本价的三种认定方法:计算法、调研法、合同法,并对不同方法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进行说明。
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能源集团的要求,全面启动远程异地电子评标模式,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保障。首先,本文对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远程异地电子评标项目进行分析,分析了远程异地电子评标的优缺点;其次,并针对缺点提出合理应对对策和建议;最后,为远程异地电子评标的发展指明了战略方向:从长期来看,基于AI、5G、物联网等新技术的下一代"非接触式"远程异地智能评标系统,因为自身的诸多优势,必将逐步取代传统的"接触式"招投标系统,从而实现招投标工作的智能化转型。
本文结合实践,分析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几种情况,通过案例介绍一些处置方法,供同行们参考。
<正>国家发展改革委:林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8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林权交易数据规范》(以下简称《数据规范》),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林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规范》明确林权交易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统一交易标识码编码方式、
<正>告别了夏的斑斓和葱郁,昭示着希望的9月来临了。这个月里,学校里的朗朗读书声、大学里穿梭于教学楼间的莘莘学子,让小憩的校园重新焕发活力;这个月里,我国的扶贫攻坚工作举措连连。以"万企参与,亿人同行"为主题的首届全国消费扶贫月活动在全国浩浩荡荡地开展起来。消费扶贫专柜专项推进、消费扶贫专馆专项推进、消费扶贫专区专项推进、"扶贫832"销售平台专项推进和中国农民丰收节金秋消费季5个专项活动,让9月的消费扶贫工作多了几分万众推动的磅礴气势;扶贫月里,
<正>你还在为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找不到法规依据而苦恼吗?2019版政府采购高频法规2019版招标投标高频法规张松伟主编简介《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专家。本科毕业于河南大学中文系,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新闻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在读民商法硕士。
<正>你想成为招标采购的行家里手吗?你的成长伙伴!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4-2415国内统一刊号:CN11-2868/F2020年全年共12期,每期30元,全年360元。2020年1月1日起,《中国招标》周刊改为月刊,每期由64页变为132页。改版来袭,订阅更多精彩!